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正确阐释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在如何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上,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方向正确、政治保证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然而,在这一“本质特征”和“核心问题”上,舆论界的认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激烈交锋。一些宣扬西方宪政思潮的人,打着法治的幌子,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普世性”和“优越性”,将矛头指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表现之一是,以西方资产阶级宪法思想和文本样式为圭臬,攻击我国宪法。有人说我国宪法“论证功能优于规范功能”“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条款从未获得具体的法律支撑”,因此党的领导成了“凌驾于国家常规权力之上的领导权”;还提出所谓“党章宪法论”,否定我国现行宪法的合法性。其表现之二是,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提出所谓“《党章》大还是《宪法》大”“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等伪命题。有人公开撰文说:“革命党建立的国家,依照革命党原则进行统治……这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机制是悖反的”。“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要解决党权独大、其他权力弱化的问题,需要确立党权、国权、政权、法权四边均衡结构。只要存在独大的权力,四中全会强调的依法治国就很难实施下去。”有人说,“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与其说是法治,不如说是党治”。表现之三是,以树立宪法权威为由,把“司法独立”作为否定、架空党的领导的突破口。一些人把党的领导歪曲为某一个人的领导,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歪曲为西方式的“司法独立”,把“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歪曲为党不能领导司法。有人说,司法独立的含义是,“整个司法系统对外界是独立的,它不受行政机关、政党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这实际上是主张司法要脱离党的领导。
近年来,西方不断向我国植入挑战我国政治制度的“思想病毒”,培养和扶持“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的各类异己分子,搞乱思想,搞乱人心,比如“爱国不等于爱党”“法大还是党大”“有宪法无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普世价值”等等。其本质就是“去中共化”,就是质疑、削弱和推翻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