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参考《金沙娱场城app7979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与评奖办法》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旨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从事本科教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潜心育人,持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是学院“教”、“学”质量提升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强化师德考核。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真实反映教学现状,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考核与效果评价并重。注重从课前准备、课堂讲授、作业批改、课程考核以及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环节对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水平进行评价,注重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强化课程教学目标达成。
第五条 评价与奖励相结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与教学质量奖评选包括评价和奖励两部分,实行“全员评价、表彰先进、鼓励进步、强化示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组(简称“院评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书记、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下设专家(同行)工作组,成员包括院聘考核专家、院长助理、教研室主任、教学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等。院评考核专家和教师代表每年可轮换,工作组成员评价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院评工作组指定专人对评价数据进行统计、核对和汇总,确保相关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本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经“校评工作组”审定后,由学院教代会通过,向全院教师公布并严格执行;
2、制定并公布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公示、公布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并报“校评工作组”办公室;
3、受理本院教师申诉,对违反考核评价纪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进行处理;
4、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年度报告,向全校公布并报“校评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5、择优推荐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课堂教学名师参评教师。
第三章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
第八条 学院负责组织对我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当年承担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课堂教学任务(含实验教学,下同)的所有在职专职教师。
第九条 学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主要采取专家(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如下。考核按百分制计,满分100分。
表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分构成表
总分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权重 |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分 |
专家(同行)评价 |
30% |
教学文档规范 |
50% |
课前 |
50% |
课后 |
50% |
随堂听课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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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价 |
40% |
网上评价 |
80% |
当年春季 |
50% |
前一年秋季 |
50% |
现场评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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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评价 |
27% |
计划学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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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评价 |
3% |
教改论文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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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项目 |
10% |
教学获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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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教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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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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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同行)评价(占比30%)。考查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后延伸等影响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即教学文档规范,具体评分细则请见附件1、2。
(1)教学文档规范与教学效果评价(占比50%)。对教师当年主讲课程的教学文档及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学日历、教案(含授课小结与反思)、教学记录表、作业批阅、试卷评阅及试卷分析、学生考核成绩等)进行检查评价。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检查,提供评价结果。
1)行课前教学文档评价
行课前的教学文档包括教学日历、教案、教学大纲、实验安排等。每学期前半学期开课的课程在开学第1周进行检查评价,后半学期开课的课程一般在8-9周进行检查评价。检查由教研室收齐本室开课课程教学文档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中检查并评分。评价办法参照《外国语学院行课前教学文档评价表》(附件1)执行。
2)行课后教学文档评价
行课后的教学文档评价主要检查教学记录表、作业批阅情况、试卷评阅情况、试卷分析情况、试卷归档情况等。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对上学期归档等进行检查评价,评价办法参照《外国语学院行课后教学文档评价表》(附件2)执行。
(2)随堂听课评价(占比50%)。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与管理、语言教态、教学特色与效果、学生课堂参与情况、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等方面对教师课堂授课水平进行评价。每位受评教师的听课专家(或同行)3人。(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4)
2、学生评价(占比40%)。从教师的授课,课后辅导、答疑、作业评阅、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等方面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采用学生网上评教数据(结果由教务处提供)、学生现场评教(学院组织)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上评教占80%,现场评教占20%。具体评分细则请见附件3。
学生网上评价得分=前一年秋季学期学生网上评教平均分×0.5+当年春季学生网上评教平均分×0.5。
若教师因特殊情况(生病、产假、出差、进修),缺少某一学期学生网上评教记录的,则该学期学生评教取有记录的学期网上得分 ×1。
该项得分由“院评工作组”相关人员统一计算生成。
3、工作量考核(占比27%)。考核教师当年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教学工作量占100%。
1)教学工作量(工作量按2018年新一轮聘任岗位职责计算)
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教学工作量评价得分=(教学工作量/岗位教学工作量)×100,
此项满分为100分。计算得分大于100分按100分计。
2)若实得分值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4、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评价(占比3%)。参评当年参加本科教学工程(包含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或取得标志性教学成果(建设优质课程、出版教材、发表教改论文、获得教学奖励等)情况。(见附件5)
5、分数计算
评价工作办公室统计出参评教师各单项得分,各单项得分乘各单项权重后求和,计算出参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总分,满分100分。
分数计算过程由学院纪委书记监督;计算结果由各教研室在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指定时间、地点交叉检查,学院纪委书记监督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计算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年度得分并按降序排序,并在每年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向全院公示、公布教师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的确定及要求
1、 学院根据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教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价(优秀为90分及以上,良好为70至90分(不含90分),及格为60至70分(不含7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2、 学院的评优人数由教务处根据学院当年承担本科课堂教学的教师人数、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考评情况、高级职称教师授课比例、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参赛及获奖情况、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竞赛获奖情况等综合确定学院评优指标数。
3、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1)被学生以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经核查情况属实;
(2)学生网上评教综合得分排名在本院后20%;
(3)独立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任务(门次数或总学时数)未达到学院规定标准;
(4)出现教学事故;
(5)学院考核办法中认定不能评价为“优秀”的其它情形。
4、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评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Ⅰ级教学事故一次或出现Ⅰ级以下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
(3)承担的本科教学任务未达到学院基本要求;
(4)考核得分低于60分;
(5)学院考核办法中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5、院评价等级为“优秀一级”的教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三年,每年均独立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主讲任务;
(2)参评当年独立为本科生授课不少于两门次或总学时不少于64学时;
(3)参评当年至少发表教改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申请成功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含教改项目)1项,或结题通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含教改项目)1项,
第十二条 “院评工作组”根据学院制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师进行审查,对符合授予“教师教学优秀奖”的教师进行公示后,报学校 审批并公布。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1、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教师自动进入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良好”的教师可自愿申请参加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评审,获奖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对连续2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合格”,且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教师,学院应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
4、对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主讲资格,并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达标的教师,由学院督促其进修、学习,帮助其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再次承担主讲任务需经教学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评估认可。
(2)对因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形而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由学院负责进行教育和引导,达到要求后方能继续担任主讲教师。
(3)重新承担教学任务后综合考核等级仍为“不合格”的教师,经学校教学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评估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不再聘任教师岗。
(4)对考核工作中违反考核纪律、营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当年相关人员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教师,根据其所在学院评优指标数,按2:3:5的比例分获课堂教学质量优秀一等奖、优秀二等奖、优秀三等奖。其中,优秀一等奖的人数根据计算结果取整,不足1人的经学校同意可按1人计,其他级别人数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计算,各级人数总和不超过学院评优指标数。
第十五条 上一年获评优秀一等奖的教师,若不符合当年度卓越奖参赛条件或无故未参加当年度卓越奖评选,则当年不能评为优秀一等奖。
第十六条 学院拟获“优秀”评价的教师名单由“校评工作组”按照学院公示的排序名单确定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 获得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按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税前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在任现职期内连续2年获得优秀一级的教师,第3年可申请课堂教学质量免考核,若未出现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评价等级认定为优秀,占用学院评优指标数,给予优秀三级奖励;
3、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2次,可申请教学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教学综合测评”免听课评价环节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4、享有人事处、教学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及教师所在单位在职称评定、教师教学综合测评、职工考评等方面的其它配套政策;
5、获得优秀一级的教师,须参加当年度的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评选,获得优秀二级的教师可自愿报名参加当年度的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评选;
6、获得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教师,2年之内须参加教学评估处组织的教师教学竞赛,若无故不参赛,则学校有权追回奖励。
7、教师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现职以来原则上须至少获得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一次。
第五章 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
第十八条 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等级为“良好”的教师,若在某一教学方面表现突出,如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善于运用信息化教学技术、采取多种教学方法、课程建设效果显著、长期从事教学一线工作且教学效果良好等,可报名参加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评选。
第十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设教学新秀奖、教学创新奖、辛勤耕耘奖、课程建设奖、课程思政奖等。由学院负责申报,教务处负责组织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各单项奖总名额之和不超过30名。
1、教学新秀奖旨在奖励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水平较高、学生学习效果较好年龄在40岁以内的青年教师。
2、教学创新奖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建设实践、教学理念先进、主动改革传统教学模式、善于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和考核方式、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的培养,且改革创新的成果在同类课程中有推广应用的教师。
3、辛勤耕耘奖旨在奖励长期坚守教学一线,承担教学工作较多,教学积极性高且责任心强、教学效果良好、深受学生好评的教师。
4、课程建设奖旨在奖励及时推动教学内容更新,灵活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多种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资源和教材建设,协同合作能力强、课程建设效果突出的课程教学团队或个人。若为团队,该团队中的每个人均需达到“良好”考核结果。
5、课程思政奖旨在奖励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课程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在构建全员、全程、全课程育人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二十条 申报与评选程序。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由教师自愿申报,学院组织推荐,学校组织评审。
1、教师申报与学院推荐。学校春季学期初公布当年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实施方案,学院组织教师自愿申报并向学校推荐,各学院将参评教师相关数据和支撑材料报“校评工作组”。
2、学校组织评选。学校复查学院推荐教师的参评资格,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名单;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开展评价。
3、公示与公布。对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一条 评奖结果及应用。获得课堂教学质量单项奖的教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予以1万元一次性税前奖励。
第六章 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具有良好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强、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对全校教师的课堂教学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教师;也是学校检验各教学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由“校评工作组”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严格评选标准,宁缺毋滥。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设一、二等奖,奖励名额不超过30名,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名;并可另设特等奖若干名,用于奖励在课堂教学改革与实践方面做出卓越贡献、取得突出教学效果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 全校推荐参评总人数不超过当年度课堂教学质量优秀一等奖、二等奖获奖教师总数的2/3。学院的推荐人数由“校评工作组”根据学院当年度承担的本科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考核评价情况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获得当年度课堂教学质量优秀一等奖的教师,如无特殊情况(外出进修、出国访学等)必须参评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获得优秀二等奖的教师可自愿报名参评。参评教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近三年,每年均独立承担本科课堂教学主讲任务;
2、参评当年独立为本科生授课不少于两门次或总学时不少于64学时;
3、参评当年至少发表教改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申请成功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含教改项目)1项,或结题通过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含教改项目)1项。
第二十六条 评选方式及内容。按照过程评价和观摩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从教育思想、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参评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
1、过程评价(占比70%)。注重对参评教师课堂教学的整体情况和教学效果的评价,包括教学文档规范与教学效果评价、学生评价、工作量评价等,参考权重为4:4:2。
(1)教学文档规范与教学效果评价。对教师当年主讲课程的教学文档及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学日历、教案(含授课小结)、教学记录表、作业批阅情况、试卷评阅及试卷分析情况、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随堂听课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价。每门课程受评不少于1个教学班。
(2)学生评价。根据参评教师当年学生网上评教综合得分和学生现场评教得分综合计算。
(3)工作量评价。根据参评教师当年独立承担本科课程学时数及课程门数计算。
2、现场教学观摩评价(占比30%)。对参评教师规定时间内、指定课程教学内容的课堂授课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由学校发布评选方案,学院组织推荐,学校评选、公示、公布和表彰。
1、方案发布。每年春季学期初,“校评工作组”发布“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实施方案,公布各学院推荐参评人数。
2、学院推荐。
(1)各学院按要求组织教师申报和评选,公示、公布推荐参评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教师名单,并将相关数据和支撑材料报“校评工作组”办公室;
(2)承担有本科课堂教学任务的管理和直属单位,可根据课堂教学质量年度考核情况,按学校公布的实施方案,推荐教师参评“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
3、学校评选。
(1)复查学院推荐教师的参评资格,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名单;
(2)对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组织开展过程评价,根据过程评价结果,择优公布教学观摩评价教师名单,集中开展教学观摩评价;
(3)综合过程评价和教学观摩评价结果,择优确定“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教师名单。
4、公示与公布。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八条 评奖结果及应用。
1、获得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的教师,由学校颁发证书,分别按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予以一次性税前奖励(教师同时获得“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和 “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的,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发),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优先申报“本科教学工程”、教改项目、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等;
(2)所授课程为开放课程,其他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均可进入教师授课教室观摩学习;
(3)次年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可申请免考核,若未出现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则给予“课堂教学质量优秀二等奖”奖励;
(4)教师在任现职期间可申请教学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教学综合测评”免听课评价环节并认定该环节为“优秀”;
(5)学院可自行制定其他配套奖励措施。
2、教师申报教学为主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须任现职以来至少获得“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一次;任现职以来多次获“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则其满足必备条件之后的奖项作为职称申报的备选条件之一或按一篇二类期刊论文计算,但不得重复使用。
3、教师申报非教学为主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作为职称申报的备选条件之一或按一篇二类期刊论文计算,但不得重复使用。
4、享有人事处、教学评估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及教师所在单位在职称评定、教师教学综合测评、职工考评等方面的其它配套政策。
第七章 课堂教学名师
第二十九条 5年内获得年度课堂教学质量优秀一等奖3次及以上,并在期间获得课堂教学质量卓越奖一等奖1次及以上的教师,学校授予校级“课堂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名师五年之内享有以下权利。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免考核,每年按课堂教学质量优秀二等奖给予奖励;
2、入驻“名师课堂”教室挂牌授课;
3、在职称评审、教改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配套政策。
第三十一条 课堂教学名师五年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承担青年教师指导任务,每年至少1人;
2、每年需面向全校开设至少一门次的公开示范课;
3、指导各级教学竞赛参赛教师;
4、5年内发表至少1篇高水平教改论文。
第三十二条 若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则取消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
外国语学院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