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金沙娱场城app7979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的精神,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金沙娱场城app7979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金沙娱场城app7979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金沙娱场城app7979金沙娱场城app7979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西南石大委宣〔2016〕3 号)、《金沙娱场城app7979课程思政实施方案》(西南石大教〔2019〕3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负面清单
(一)政治方向类
1.在校内外公开场合、各类网络媒介平台及其他场合中,发表或附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中央权威和国家声誉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国史;
2.发表的文字作品、制作的影音资料等存在严重的政治问题;
3.参加邪教或参与邪教活动;
—4.蛊惑学生参加邪教或参与邪教活动;
5.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危害国家团结统一等其他违背党和国家政治原则的行为。
(二)爱国守法类
1.从事非法搜集提供国家或学校重要信息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利益的行为;
2.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在课堂、讲座、网络圈群等平台直接或间接传播宗教教义,煽动学生或教职工参加宗教活动或加入宗教组织;
3.组织参与或引导学生参与未经官方批准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
4.非法出境,或利用境外访学深造等机会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境内;
5.不遵守校内外公共秩序,不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以歧视、体罚、恶意讽刺等方式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6.其他违反各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文化传播类
1.在课堂、论坛、讲座、网络社群等教育教学渠道或公共平台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教师身份的的错误言论;
2.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等网络平台转发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不良信息,对其他师生产生误导,引发不良后果;
—3.故意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引发师生恐慌、不安情绪。
(四)教书育人类
1.违反教学纪律,造成重大(1级)教学事故;
2.上课完全依赖PPT或教材,只读不讲;
3.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教授、副教授一年之内无故不为本科生上课,或虽有课堂教学任务安排,却把本应自己完成的讲授任务交给合讲教师或助教代为完成;
4.连续三次以上拒绝学生提出的解答学习问题等合理需求;
—5.在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指导,研究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对学生不管不顾、严重失职,或施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错误引导;
6.在学生面前刻意搬弄是非,诋毁其他教职工,或向学生传递影响其正确认知学校和学习生活积极性的片面消极言论;
7.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在工作场合、教学期间从事贩卖、推介等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
8.管理岗或服务岗职工对学生态度冷漠、疾言厉色,不履行岗位育人职责或故意“踢皮球”,推诿责任,让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反馈。
(五)爱护学生类
—1.给学生布置大量与学习无关的私人任务,压榨学生劳动力,耽误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2.为让学生继续帮助自己完成项目或其他个人任务,以各种借口迫使学生延期毕业;
3.以谩骂、殴打等不合规、不文明的方式处理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
—4.在遭遇突发危机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直接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5.差别对待与自己存在个人恩怨的教职工所带的学生,如刻意不为相关学生答疑解惑等。
(六)言行雅正类
—1.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以辅导学业等为由,要求学生(尤其是异性学生)单独到个人居住地或其他非公开场所与自己见面;
—3.利用论文指导、学习答疑等任何时机,对学生施以言语挑逗、肢体接触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恶劣行为;
4.以考试成绩、毕业答辩等相要挟,提出让学生陪伴出游等无礼要求;
—5.强迫学生出入酒吧、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参与陪酒、陪唱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七)学术规范类
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等环节,滥用学术权力卡堵、打压不同学术团队或流派的教师;
—3.在成绩判定、毕业答辩等环节刻意为难、卡堵不同学术团队或流派教师指导的学生。
(八)公平诚信类
1.在招生考试、资助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隐瞒谎报个人情况;
2.拒不履行或擅自变更执行与青年教师“过五关”计划、学位提升计划、师资博士后管理及各类出国访问计划、人才培养项目等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内容;
3.故意或诱导学生诬告、构陷其他教职工。
(九)廉洁自律类
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以及除贺卡、鲜花、水果等日常小礼品之外的贵重礼品;
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利用家长资源办私事,谋私利;
4.向学生及家长推介商品或服务获取回扣,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从事投资入股等特定的商业行为,自己从中牟利;
5.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擅自面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奉献社会类
1.未经同意以学校的名义举办各种培训班、兜售各种学习资料等;
2.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徽、专利等包装自己或属于个人所有的项目,从中谋取私利;
3.擅自使用学校场地开展为私人谋取利益的活动。
(十一)其他类
其他违反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师德师风要求的行为。
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流程
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均为师德失范行为,各学院、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是师德失范行为线索搜集、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复核单位,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1.受理调查:受理单位发现相关线索或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要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进行调查取证。
2.结果报送:受理单位调查取证结束之后,将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3.案件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同时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案件处理: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将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师德档案及人事档案。
5.申诉复查:教职工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相关依据,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若案情有实质性变化,可调整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复决。
学校严禁任何人员诬告、构陷本校教职工,若在以上处理流程中发现教职工受到诬告、构陷等,学校拥有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的权利。对于刻意诬告、构陷教职工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严格予以惩戒。同时,学校将采取有效措施为被诬告、构陷的教职工恢复名誉,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
(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标准
经查实,教职工实施了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资格,给予减发绩效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2.情节不重但影响较大的(产生不良后果或引发负面舆情的),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或引发了影响较大、范围较广的负面舆情的),取消三年内参加学校工资晋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用、培训进修和申报项目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要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是中共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产生了严重不良后果或引发了严重负面舆情危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驻校纪检监察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处理。
若教职工被查实存在负面清单中标“—”的师德失范行为,意味着刻意且直接危害了学生,无论情节轻重,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
如果涉案教职工属于被胁迫或非故意性质的犯错,或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制止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从轻处理;如果涉案教职工在产生相关师德失范行为后,存在刻意销毁证据、威胁他人隐瞒事实等行为,则应从重处理。
三、师德建设问责制度
学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
学校将师德建设作为单位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建设工作不到位,如不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师德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不针对很有可能出现的师德问题施以相应预防措施等;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如本应知晓却不知、实际知晓却装作不知等;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问题整改不彻底;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问责方式为扣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奖励绩效。同时,视失职失责情节轻重采取纪委约谈、组织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在职教职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