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71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全国学会及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6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 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 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金沙娱场城app7979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广大师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与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校批准聘任,任期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临时调查(调研)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合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不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不定期举行专题会议,有关学风道德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术道德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学校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术行为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进行调研和咨询;

(三)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鉴定,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四)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术委员会

2017116




金沙娱场城app7979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金沙娱场城app7979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以及以金沙娱场城app7979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本办法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术委员会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学校积极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纳入学前教育、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由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二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可向学术委员会进行投诉,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应当追究学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沙娱场城app7979

2017116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