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01        

西南石大教〔2017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本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与注册,学制、学习年限、学分及学业预警,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补考、重修与免听,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转专业与转学,退学,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及授位,学业证书管理等学籍相关事项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为了适应21世纪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以生为本的原则,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本校实行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本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者请假后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以学年为单位)内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需要的,可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3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提交入学申请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对于因患有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提交入学申请时须提供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并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对于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提供服役部队出具的退伍证;对于因创业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提供其从事创业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等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有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执行。

第八条  已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报到、注册的学生,须在报到、注册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延期报到、注册,延缓的天数按考勤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按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学分及学业预警

第九条  本校本科专业学制均为四年。本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累计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6年,最短不得少于3年。除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和创业休学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条  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获得的总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所修课程及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课程类别及学时数确定。原则上,课堂教学(含实验)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以1周或1.5周为1学分,具体以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一条  本校实行选课(选教)制。具体按照《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15-30学分。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学期安排以及个人学习能力、学习进度等情况,合理选修每学期的课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修课程。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双学位专业,具体按照《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辅修实施办法》、《金沙娱场城app7979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校实行导师制。具体按照《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学校按学年(每修业两学期为一学年)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有效学分(对照下表),对未达到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视情况分别给予警示、留(降)级和退学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对于未成年的学生,同时将通知副本送达其监护人)学业清理及学籍处理工作一般在清理当学期第八周之前完成。

学业预警学分标准

修业年限

(每修业两学期为一学年)

累计获得有效学分

警示

留(降)级

退学

第一学年

低于30

低于25

低于15

第二学年

低于70

低于55

低于45

第三学年

低于110

低于85

低于75

第四学年

达不到毕业要求

低于115

低于105

第五学年

达不到毕业要求

/

低于135

对于首次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在不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在校累计修业年限的前提下,本着教育学生、挽救学生的原则,学校可给予1次留(降)级试读机会。凡首次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可自愿提出留(降)级试读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试读手续,试读期限为1年。留(降)级试读的学生,其试读期不计入以后学业清理的修业年限,但计入累计在校修业年限,试读期间如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均作退学处理。

对于成绩优异申请跳级的学生,其累计获得的有效学分不得低于其申请跳入年级对应的正常修业年限的警示学分标准,申请跳入毕业年级的学生还应不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凡申请跳级的学生,须由本人于学年开学初两周内提出书面跳级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能取得学分;累计学分及学分构成(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作为学生学籍处理、毕(结)业的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补考及重修次数、平均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和口试笔试兼用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具体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旷考”。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考核评分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原则上其占课程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应包含平时成绩。对于有课内实验、上机的课程还应包括实验、上机成绩。实验、上机成绩及平时成绩等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课程结束总评成绩时参考。课程结业考核,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工程设计、课程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生管理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体育、军训是必修课程。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经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选(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需申请缓考的,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如确因特殊原因(如突发伤、病等意外事件)不能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且确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于考前告知所在学院,由学院到教务处备案,事后经审查情况属实后可补办缓考手续。

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的缺考学生,其缺考课程一律按旷考处理,课程成绩记为旷考

第二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是评优和推免研究生的主要依据。

学生课程考核分数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学分绩点=(分数-60/10+1

其中成绩小于60分的课程学分绩点按0计。

学生课程考核等级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分别对应的学分绩点为4.53.52.51.50

一门课程有一次以上考核成绩的,学分绩点按该课程的最高成绩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

http://jwc.swpu.edu.cn/UserFiles/image/xjwj2.gif

第二十四条 本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予以真实、完整记载,出具的学生学业成绩单,以每门课程获得的最高成绩显示,但对有补考、重修记录的课程,标注补考、重修次数(形如“补XY”,其中XY分别代表补考、重修的次数)。

 

第五章 补考、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或重修该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当学期课程(不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践环节课程及公共体育类课程等考核不合格但总成绩不低于40分的学生和获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的补考(毕业学期开设的课程,其补考在当学期结束前进行补考不办理缓考,补考不及格只能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重修,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系统选课并按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缴纳重修学费。

第二十八条  除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军事训练、体育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申请免听。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某门课程,或者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在前期培养阶段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0及以上,经学校认定,方可申请免听该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已取得先修课学分)。

学生申请免听,应在申请免听的课程开课前2周,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免听无效。

被批准免听的学生虽可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免听课程的作业、实验、上机等必须完成,方可参加课程结业考核。考核合格的,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免听课程须按规定选课,按规定缴费。

学生选修(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并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在与本校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含海外联合培养项目合作院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本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退伍返校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军训、军事理论等课程,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免修课程的成绩记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及《金沙娱场城app7979第二课堂管理及实施办法》规定认定成绩和学分,并计入个人学业成绩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审定可予以承认,具体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和创业休学的学生外,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学期中途休学按整学期计算)为单位,一次不超过两学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四学期。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病经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当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伤、因病、因事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的)累计达到当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的,令其休学;

(三)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非学校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四)因创业暂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单次休学时间不受1年限制,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可以休学或者应当休学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与本校有校际间协议学校(含海外联合培养项目合作院校)的联合培养项目,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时间按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病休及确有特殊原因的,不受该时间限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查,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发给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后离校。休学或保留学籍自教务处出具证明之日起生效;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自休学或保留学籍生效之日起1周内必须离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留校学习、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三)学期中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需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否则所选课程成绩记为旷考

(四)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贷学金、行业奖学金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能复学。因伤、病未康复不能按时复学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休学期限内申请续休;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

(三)不按期复学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复学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五)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退役后2年内(以退伍证日期为准),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参加与本校有校际间协议学校(含海外联合培养项目合作院校)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的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按有关规定或者协议,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十一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除应征入伍学生报考军校外,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转一次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经学校批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以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等);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四川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具体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校要求或者在本校规定的最长在校累计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根据学校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报到、注册手续的

(七)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学业,本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查退学条件和有关证明,认为可以退学的,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手续1周内必须办清,退学自教务处出具退学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应予退学而学生本人拒不主动申请退学的,学校应对其作退学处理,但在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记录。因特殊情况告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学生在接到拟退学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确定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附相关材料,起草退学文件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会稿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及处理送达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于未成年的学生,同时送达其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邀请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到场见证,并由送达人、见证人在处理送达书上签名;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期满视为送达。退学自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被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或申诉复查决定书)后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及肄业证。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给退学证及肄业证,按规定除名。退学学生自退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第五十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于该生退学之日起3个月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除获准免听的课程外,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学生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获准假期而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

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4-7天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五十三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课程结业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对学生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未取得考试资格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取消资格

(一)一门课程缺修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经批准同意免听或部分免听的除外)或无故旷课3次及以上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结业考核资格。

(二)凡有实验和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核。作业或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未完成或未交的(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视同未交),取消该门课程结业考核资格。

第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取消学生课程结业考核资格,应于课程考试前,填写《取消学生课程结业考核资格备案表》报开课学院备案,由开课学院通报给学生学院,再由学生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六条  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具体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含协同作弊)的,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违纪舞弊,并根据违纪、作弊的情节,按照《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具体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及授位

第六十一条  到培养方案的第七学期初,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进入毕业年级学习,必须降级(在校累计修业年限已满5年或所修专业下一年级缓招、停招的除外)。

(一)所取得的有效总学分低于115

(二)已修的专业核心课有2门及以上没有获得学分;

(三)已修的必修、限选课(含专业核心课)有10门及以上没有获得学分。

第六十二条  到培养方案的第八学期初,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决定是否进入毕业审查程序。确认进入毕业审查程序的学生,不能再申请降级。预计自身在培养方案的第八学期结束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而在校累计修业年限未满5年的,可申请延后毕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编入所修专业下一年级留校继续学习(在校累计修业年限已满5年或所修专业下一年级缓招、停招的,不能申请延后毕业)。

因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降级的学生,如到培养方案的第八学期初,除所修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第八学期规定的课程外,没有获得学分的必修、限选课门数不超过5门,其中专业核心课不超过1门,且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当学期均可修读,可申请跳级进入毕业年级并进入毕业审查程序。

第六十三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能否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六十四条  毕业和授位资格审查包括主修专业毕业和授位资格审查、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审查和双学士学位授位资格审查等内容。

毕业和授位资格审查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进行。在读期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局部调整的学生,其毕业和授位资格审查执行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

第六十五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

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主修专业结业证书。

未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的,按退学处理。

对于退学并办清离校手续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依据《金沙娱场城app7979章程》,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授位资格审查按《金沙娱场城app7979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准予结业,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修完辅修模块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发给辅修模块课程证书。

第六十八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回校重修其未及格课程1次。课程成绩合格的,由本人提交毕业及授位审查申请,经审查达到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同时按照金沙娱场城app7979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对其进行授位资格审查,符合授位要求的,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依据《金沙娱场城app7979章程》,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九条  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所规定的最低总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两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时应不存在第六十一条所列情形。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条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模块课程证书、肄业证书等。

第七十一条 本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并有合理、充分理由的,由学生本人按照相关规定向教务处提交个人信息变更申请,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变更要求的,予以变更。

第七十二条 本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及学位电子注册。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七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七十五条 留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及《金沙娱场城app7979留学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沙娱场城app7979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720日经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金沙娱场城app7979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南石大教〔2015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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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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