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举措,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利用与对侵权的制止等。由国家通过立法而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包括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两方面,对在受法律保护的效力范围内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依据国内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的多边、双边公约和条约分别实施保护。针对侵害行为的知识产权保护,分为防御性保护与救济性保护。防御性保护指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或避免知识产权将来可能受到的侵害。救济性保护指在知识产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所给予的救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管齐下、相辅相成为特征,一方面运用诉讼路径主张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沿行政渠道采取行政制裁。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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