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在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全国性行业或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或实践活动、重要校级竞赛活动中获得突出奖励者参评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三条 本学院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硕士一年级申请国家奖学金:
1. 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
2.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入学前一年发表过学术论文;
3. 本科阶段参加过学科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 入学前一年参加过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并获得奖励;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 入学前一年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由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认定)。
(二)硕士二、三年级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院在评定硕士生二、三年级国家奖学金时,原则上以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排名为评定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如出现成绩并列者),则做以下考虑:
1. 科研能力较强,在CSSCI刊或其他核心期刊发表了高质量学术论文者,予以优先考虑;
2. 获得国家翻译资格(水平)二级证书以上的参评者予以优先考虑。
注:1)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报者不能使用已经用过的材料;
2)已获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一年内原则上不能再获得学校其他各类企业或社会资助的奖学金;
3)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在获奖后出现不良行为被举报证实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四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必须获得本学年二等及其以上学业奖学金,课程平均成绩(所有课程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达到80分以上,且不得有挂科、重修、补考记录。
第五条 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因疾病、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七条 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不在考虑之列),对于延长培养期的研究生不再考虑,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任组员。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评定工作小组”落实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工作。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同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外国语学院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评定工作小组”组织申请者进行国家奖学金答辩→“评定工作小组”投票表决→“评定工作小组”确定名单后征求本学院研究生意见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外国语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四川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外国语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外国语学院“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 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故意填写申报材料不属实、弄虚作假者;
5. 获奖学生应为研究生中的优秀代表,若研究生在获奖后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或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或酗酒闹事、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被举报查证属实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自2018年3月26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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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