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能力突出,全面发展并积极投身 科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 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 或成绩者;在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大赛、“全国 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 、全国性行业或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等竞赛或实践活动、重要校级竞赛活动中获得突出奖励者参评时予以重点考虑。
第三条 本学院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
( 一) 硕士一年级申请国家奖学金:
1. 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
2.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入学前一年发表过学术论文;
3. 本科阶段参加过学科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4. 入学前一年参加过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和创业 大赛并获得奖励;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 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 入学前一年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由外国语学 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认定) 。
(二) 硕士二、三年级申请国家奖学金:
学院在评定硕士生二、三年级国家奖学金时,原则上以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排名为评定标准。如有特殊情况 (如出 现成绩并列者) ,则做以下考虑:
1. 科研能力较强,在 CSSCI 刊或其他核心期刊发表了高 质量学术论文者,予以优先考虑;
2. 获得国家翻译资格(水平)二级证书以上的参评者予以 优先考虑。
注:1) 已经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报者不能 使用已经用过的材料;
2) 已获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一年内原则上不能再 获得学校其他各类企业或社会资助的奖学金;
3)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在获奖后出现不良行 为被举报证实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 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四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必须获得本学年二等及其以上 学业奖学金,课程平均成绩 (所有课程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 计算) 达到 80 分以上,且不得有挂科、重修、补考记录。
第五条 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 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因疾病、 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 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选原则。
第七条 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 (定向、委培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不在考虑之列) ,对于延
长培养期的研究生不再考虑,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 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 作小组” (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小组”) , 由学院党委或行 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辅 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任组员。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制 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评 定工作小组”落实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工作。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 (同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外国语学 院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评定工作小组”组织申请者 进行国家奖学金答辩→“评定工作小组”投票表决→“评定 工作小组”确定名单后征求本学院研究生意见并公示 (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 →外国语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 (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研究审定→ 四川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公示阶段向外国语学院“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 定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答复仍存 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外国语学院“评审委员会”提 请裁决。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 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 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故意填写申报材料不属实、弄虚作假者;
5.获奖学生应为研究生中的优秀代表,若研究生在获奖后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或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或酗酒闹事、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被举报查证属实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自 2019年 3月1日起开始实施。
西南石油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