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暂行)
石工研〔2020〕2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推动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成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由学院选聘督导专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秘书1名,学院颁发聘书和工作证。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递补新的成员,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条 督导组接受学校和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领导的直接领导,按照“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研究问题、指导建议”的原则,对我院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学位、教改等环节质量履行监督、检查、评估、调研、指导、咨询等职责。
第四条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协助督导组处理日常工作,并为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应重视并支持督导组工作,自觉接受相关监督、检查、评估、调研和指导,不得妨碍、阻扰督导工作,严禁为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 督导组根据本办法通过听课(会)、查档案、访谈、座谈、问卷等合适方式开展督导工作,不得干涉或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利用督导身份开展不符合督导工作要求的事项。
第七条 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检查课程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内容、教学秩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程考核等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计划安排、计划实施和总结等情况。
第八条 开展培养督导工作。检查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培养环节、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
第九条 开展学位督导工作。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中期检查、评阅、答辩、核查(抽检)、授位等关键环节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
第十条 开展教改督导工作。检查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研究生教改教研项目(包括课程、教材、案例库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分析等。
第十一条 及时向学院反馈督导工作信息和意见。每学期每位成员至少提交8次督导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完成学院委托督导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督导组全体或部分成员交流和研讨工作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督导组成员个人也可随时向学院领导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督导组督导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教师考核、研究生考核、研究生评优评奖、研究生教改教研项目等工作的参考。
第十五条 督导组的报酬根据各成员实际开展各项督导工作核算的对应工作量由学院拨款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学校等上级部门文件冲突的请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本办法由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