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确保全处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
2、不发生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和库房爆炸、被盗等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特大、重大的事故,重伤以上的事故和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主要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小组的责任;
3、科室办公室发生事故,科级干部负有一定的责任;
4、由于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事故,追究科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分管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
5、单位兼职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6、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 未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2) 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7、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视情况而定追究科室的责任;
8、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二章: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四条: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科室的责任;
3、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追究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科室,给予科室负责人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发生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3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罚发生科室年度安全绩效。
1、违章指挥;
2、误指挥、误发令;
3、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七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200/次的元经济处罚。
1、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2、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3、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八条: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作业;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第九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同志承担或虽委派却未通知全体工作班成员;
2、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3、场所、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人员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他行政处罚由学校决定);
2、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于处罚定性认定,扣除全年安全绩效。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工作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科室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秋检查和节假前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重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4、科室未按规定开展每月安全活动的;
5、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6、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五章 :奖励规定
第十四条:各科室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各科室发放安全奖金。
第十五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绩效。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获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科室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防火、交通、防盗的安全管理,由科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设处,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稳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稳定工作小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