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教育厅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四川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教育厅联合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的科研项目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地项目和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由四川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教育厅委托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为推动中心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使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中心项目发布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为统领,以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使命,围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的重大理论问题、石油天然气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及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确定项目指南和立项项目。
第四条 中心项目指南的产生应充分考虑当年学术规划和学术建设需要,在广泛征集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并经过表决决定。
第五条 中心每年在3月初在网站发布科研项目申报公告,5月上旬进行申报项目汇总,5月底进行项目会议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中心通过向省内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发送网络公告、寄发书面通知等方式对项目申报进行宣传。
第六条 中心申报项目的类别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校内立项项目数不超过总立项数目1/3,自筹项目立项数不超过总立项数目1/3。重大项目立项金额为3-5万;重点项目立项金额为2万-3万;一般项目立项金额为1.0万。中心鼓励自带课题与经费到中心立项。
第七条 中心有权在校外申报书来源不佳时启动“约报”机制,包括邀约专家团队成员、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 中心项目评审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通讯评审环节,学术秘书按照申报书学科方向进行评审分配,将每份申报书发至3位不同的专家评审打分,最后依据评分情况进行汇总排序。会议评审环节,到会学术委员应达到总人数的1/2以上方有效。会议经过评阅申报材料、讨论及无记名投票环节,由实际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当年立项项目。会后中心及时在网站发布立项项目公示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后报四川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曾在中心立项且以良好结项的校外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中心项目优先考虑立项;校内专兼职研究员申报中心项目优先考虑立项。
第十条 公布立项的项目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研究项目”,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项目编号中带“C”)重点项目(项目编号中带“A”)、一般项目(项目编号中带“B”)和自筹经费项目(项目编号中带“Z”),项目级别为厅级项目,由中心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中心向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单位统一寄发四川省教育厅项目审批单和项目立项通知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第一批经费拨付手续。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依据当年的立项通知要求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经费管理。项目实行负责人责任制,未经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的进行。如果因重大事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等,项目负责人需向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过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以两年为结项期限,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以一年为结项期限。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立项者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初步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中心对毫无进展的项目责成各单位收回剩余经费,且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的项目;对于没有按计划进行而又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的项目,中心将对课题予以撤项并冻结其科研经费。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应该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与申报课题主题相关;非项目组成员的成果不得用于项目结题。项目所有成果应在显著位置署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年度资助/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结题时需同时提交打印稿及电子文档,所有结题资料应以结题资料汇编的形式装订成册。结题资料封面应使用皮纹纸,封面内容包括课题编号、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单位名称及姓名、课题起止时间。装订内容及顺序如下:(1)结题资料目录;(2)课题申报表;(3)课题立项通知;(4)课题中期检查表;(5)课题研究报告;(6) 课题结题申请表(1 式3 份,1 份装订,其余 2 份散装);(7)课题研究成果(著作提交原件(2 部)、论文提交复印件(1 份),复印内容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及封底)。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提交结题成果后,由中心组织专家初审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复审。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课题成果通过评审认定的,由中心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中心研究项目的成果产权归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石油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