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国资[2016]10号)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列入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所有家具。
第二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家具,严防损坏和丢失,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家具损坏和丢失的,一律应予赔偿。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家具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
1、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2、借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3、由于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4、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搬运公共家具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赔偿规定
1、损坏可修复的,赔偿零部件价值和修理费。
2、因局部损坏致使家具无法修复使用的或直接丢失的,按家具原值折旧作价赔偿。
3、损坏、丢失家具属于几个人共同的责任事故,按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五条 减免或加重赔偿
1、对于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可酌情减免赔偿。
2、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按家具原值的2至3倍进行赔偿。
第六条 赔偿程序
1、各单位应建立《家具损坏、丢失登记薄》,对损坏、丢失的家具及时登记,以作为赔偿和核销的依据。
2、家具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尽力挽回损失并及时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或被盗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专案进行处理。
3、凡属责任事故,要填写“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三份,由家具使用单位领导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的赔偿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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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