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国资〔2017〕7号)
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金沙娱场城app7979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88号)和《金沙娱场城app7979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国资〔2016〕1号)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学校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划;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计量管理;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及处置管理;无形资产的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负责无形资产处置的申报、资产备案、报审等相关工作;管理学校土地使用权。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等事项进行管理,包括以学校声誉与外单位开展的合作;学校在社会产品中的挂名、广告、包装印刷;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等。
(三)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应用软件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电子图书资源的管理。
(六)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登记和建账。
(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清查、统计等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七条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使用台账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定期清查。
(四)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第八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买价及其它有关支出确定。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支付的税费及其它相关支出确定。
(三)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其它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五)盘盈的无形资产,按同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或评估价确定。
(六)其它形式的无形资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要成为可以进行会计核算的资产,必须满足“具有使学校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要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
第十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归口管理部门只进行统计和登记;当无形资产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或费用时,才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由财务处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建立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无形资产明细账,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所辖无形资产明细账;使用部门应定期清查和对账,以确保无形资产的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要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商标类或专利、著作、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上述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学校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使用无形资产的申请获准后,申请部门或个人应及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期限、范围、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部门和个人,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于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的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行为。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向无形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签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会签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按审批权限审批。
(五)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的正式批文处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等应根据批文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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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