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厅所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厅所属高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确保履行工作职能,优先满足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占用、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确保履行工作职能,优先满足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闲置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电子图书、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划拨用地、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四川省教育厅是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按规定审核、备案或按规定权限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第九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备案、报批等手续。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各单位收到教育厅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应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如下:
厅属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500万元及以下,或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但租期、出借期在6个月及以内的,由高校自行决定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厅备案(可通过公文系统电子备案);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且租期、出借期在6个月以上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教育厅将审批文件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厅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均应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审核(其中单项或批量账面价值100万以上的报厅长办公会)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无账面价值资产需出租出借,按重置价值确定审批权限,可以按市场类似资产价值确认,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确认,评估机构必须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中介机构库中遴选。
第三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国有资产出租应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时,重点研究涉及资产的状况,出租的必要性,租金、租期的确定,招租的方式,出租的收益概算,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向教育厅申请审批出租国有资产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纪要或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纪要;
(三)出租资产明细表;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涉及房屋出租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如竣工决算、单位证明等);
(六)其他材料,如评估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征求意见文字记录、情况说明等。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底价应是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认定价值。评估机构必须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中介机构库中遴选。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资产出租事项到期后,必须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金沙娱场城app7979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国家对出租收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对外出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或反映)相关信息。
第四章 资产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并集体研究决定,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各单位不得向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非同级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向教育厅申请审批出借国有资产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纪要或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纪要;
(三)出借资产明细表;
(四)出借协议;
(五)涉及房屋出借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如竣工决算、单位证明等);
(六)必耍时,提供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情况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厅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单位应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
(四)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中的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明细表
附表2:房屋出租出借明细表
附表3: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明细表
附表1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资产明细表
序号 |
资产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取得 日期 |
账面 价值 |
出租 年限 |
出租 方式 |
预计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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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房屋出租出借明细表
序号 |
资产名称 |
产权情况 |
地址 |
修建时间 |
出租面积 |
楼层 |
账面价值 |
出租年限 |
出租方式 |
预计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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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明细表
序号 |
资产名称 |
类别 |
取得日期 |
账面价值 |
出租年限 |
出租方式 |
预计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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