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9
(1997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批准 1997 年 4 月 1 日海关总署令第 6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61 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于 1997 年 1 月 22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钱冠林
1997 年 4 月 1 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 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进口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 是指 :
( 一 )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
( 二 ) 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
( 三 )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是指 :
( 一 )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
( 二 )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 ( 不包括中试设备 );
( 三 ) 计算机工作站 , 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
( 四 ) 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 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 , 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的 10% 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
( 五 ) 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
( 六 ) 标本、模型 ;
( 七 ) 教学用幻灯片 ;
( 八 ) 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
( 九 ) 实验用动物 ;
( 十 )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 ( 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科学研究机构 );
( 十一 ) 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 ( 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
( 十二 ) 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 ( 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
( 十三 ) 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 ( 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
( 十四 ) 教练飞机 ( 限于飞行类院校 );
( 十五 ) 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 ( 限于航运类院校 );
( 十六 ) 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 ( 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 。
第五条下列科学研究机构。自 1996 年至 2000年 , 适用于本规定给予的免税待遇 ;
( 一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 ( 集团 ) 技术中心。
( 二 )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
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
( 三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 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 , 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 , 构成走私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按 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第七条需要明确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本规定所限 定的范围的 , 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