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石大保【2011】04号文件通知精神,禁止在校园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校内出售烟花爆竹者,即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对出售的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出售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无法律责任行为能力的人,由监护人缴纳罚款);对组织燃放的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特殊情况,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经由保卫处允许并在指定地点燃放。
三、保卫处将于2015年2月18日晚,对全校进行监控,对违反本通告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处理,诚望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给予广泛理解和大力配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
特此通告
保 卫 处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