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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作者:     编辑:王隆     审核:     点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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